湘中校科〔2018〕01号
关于规范科研耗材采购、校外协作等科研活动的规定
各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报销程序,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就科研耗材采购、校外协作等科研活动作出以下规定。
一、耗材采购
1、申请采购的耗材必须是本课题实验方案中需要使用的。
2、采购金额不得超预算,如超预算需先进行预算调整。
3、所采购的耗材需经科技产业处指定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验收入库。
4、在校外实验室验收入库的耗材需该实验室负责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该实验室公章。
5、报账需附材料:发票、采购申请、询价记录表、耗材验收入库单。
6、科技产业处指定验收实验室负责人名单:
序号 |
实验室 |
负责人 |
备注 |
1 |
中药科研实验室 |
杨先国 |
|
2 |
分子生物实验室 |
李媛彬 |
|
7、流程:

二、校外协作
1、原则上校内能完成的不得申请校外协作。
2、协作费用不得超预算,如超预算需先进行预算调整。
3、报账需附材料:发票、协作申请书、合同、结果。
4、流程: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技产业处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