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之窗
 首页  机构介绍  工作动态  廉政教育  政策法规  制度建设  下载专区  举报信箱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04-27 1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学校的经济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保证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重视审计队伍和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人员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监察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学校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学校收费项目的审计;

(十三)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监察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实施;

(二)监察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三)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被审计部门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监察审计室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执行审计任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在重大经济事项审计中,为了确保对有关问题处理、处罚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监察审计室应提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召开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审查讨论有关审计意见,经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监察审计室视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室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规定报学校处理。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和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