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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日常监督暂行办法
2022-05-19 1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工作,深入推进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提升监督实效,有力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全校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事项,以党规党纪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进行党风廉政和履职用权方面的监督查。全校性重点领域工作事项指学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的“人财物”(人事招聘与干部任免、基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和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招生考试、职称评审、收入分配等),不包括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其他内部事项。关键环节包括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常规监督工作实行以下三种监督:对主责部门落实首次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对主责部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主责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规的监督。主责部门要自觉贯彻党风廉政和纪律规矩的要求,工作事项要责任清晰,在程序上安排自我监督手段,认真进行首次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列席会议制

    学校纪委书记参加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参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监督。校纪检监察室针对某主要问题,根据需要可委派专人列席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专题会等。校纪检监察室委派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列席会议的监督人员做好会议监督记录。

    第五条 备案报告制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事项,主责部门需要校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的,应提前两个及以上工作日,填写《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督事项报备表》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校纪检监察室建立工作事项监督台账,视情况决定监督方式。对未报备和纪检监察室没有现场监督的工作事项,主责部门应做好首次监督工作,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和资料备查。

    第六条 现场督查制

    校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备的工作事项委派专人进行现场督查,主要检查主责部门工作事项在程序、规矩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情况。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校纪检监察室应控制现场督查的次数和频率。校纪检监察室现场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纠正。现场监督时相关文件材料需要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规定签

字,但不对该工作事项的结果和后果承担责任,只对监督情况负责。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好《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第七条 专项检查制

    校纪检监察室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应制订方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专项检查情况报告或总结。检查结果视情况个别反馈或集中公布。

    第八条 例行抽查制

    校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例行性抽查应进行登记,填写《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表》,抽查结果向被抽查部门反馈。

    第九条 廉政考察制

    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廉政考察,对拟提拔干部结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记录情况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廉政考察可与干部综合考察统一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对有问题反映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实。廉政鉴定意见应实事求是反映廉政考察结果、问题核查结论与平时廉政档案记录情况。中层以下干部由学校二级党总支负责对本总支拟提拔的干部出具廉政现实表现材料提交校纪委。

第三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监督和被监督意识,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事项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干预、隐瞒、歪曲或推诿,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

    第十二条  各总支、学院、部门履行责任不力,造成监管缺失而出现问题的,如对抗监督检查、出现问题隐瞒不报、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拒不执行校纪检监察室整改意见建议等,监督检查人员应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室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核实。

    第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相关事项监督时,应立足职责认真履职,不得缺位、越位、错位;坚决做到“三防”“四慎”,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干部约束和监督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监督事项各项监督资料的记录、收集和归档,做到抓铁有痕、一事一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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