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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20-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2021年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9-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

为了做好我校2020-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2021年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评审办法》(湘学助〔2012〕67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21年度上级关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要求,现制定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2021年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一、2021年上级下达指标情况

1.国家励志奖学金:374人,5000元/人。

2.国家助学金:共2688人。其中一等助学金1356人;二等助学金283人;三等助学金1049人。分别为4400、3300、2200/学年(先发一学期即2200、1650、1100元/人)

二、2021年各学院指标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共374名):中医学院101名;康复保健学院62名(包括17级高职生);药学院89名(包括17级高职生);护理学院109名(包括17级高职生);医学院13名。

2.国家助学金名额各系分配:

学院

总数

一等

二等

三等

中医学院

715

361

75

279

康复保健学院

(含17级高职生)

451

227

48

176

药学院

(含17级高职生)

637

321

67

249

护理学院

(含17级高职生)

772

390

81

301

医学院

113

57

12

44

合计

2688

1356

283

1049

三、评选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考察期间:2020~2021学年)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排名前10%内,且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各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前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3)在综合测评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等级高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其他奖、助学金。(国家级、校级奖项如有重复,可同时享受荣誉,但只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5)在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符合要求的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表现优良。

2)参评学年综合测评考核成绩合格。

3)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参加校勤工助学者优先。

5)符合要求的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6)同等条件下成绩在同年级靠前者优先(新生参考高考分数)。

7)退役士兵和退役复学学生不参与国家助学金评比(另有退役专用助学金)。

四、参评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对象:大专二年级及以上和高职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国家助学金参评对象:所有全日制在校大专和高职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评定办法

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向辅导员递交奖学金或助学金书面申请(写明具体申请项目),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或(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学院对各班汇总的书面申请和审批表进行审批,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将评审表和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申请表、评审细则、公示名单盖章签字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后,报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评选要求

1.各学院10月28日前将公示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评审材料报送到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注意事项另见填写须知)

2.此项工作是一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求各学院要认真组织,细心安排,评定结果要经得起检查,公示建议线下线上同时进行,以扩大知晓面。

3.要求各学院在学生中进行宣传,让所有学生都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并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学习动力。

4.在评定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凡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学生取消其资格,并扣除本学期综合测评总分20分。

6.凡现实生活状况与其所报家庭经济困难身份有较大反差的学生(即在学生中有较大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不予考虑。

7.若有学院把关不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资格,指标分配给其他学院使用,并与年度学院管理评比挂钩。

                                                                     学生工作处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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